新闻资讯
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:首页 > 新闻资讯 > 时事聚焦

西安明日起执行*新版医保药品目录

发布时间: 2022-01-02    作者:
  分享到:   
二维码分享

  本报讯(记者 马相)12月30日,记者从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获悉,《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22年)》(以下简称《2022年药品目录》)已发布。自2022年1月1日起,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*新版的《2022年药品目录》。

  记者梳理发现,与原药品目录相比,共74种药品新增进入《2022年药品目录》,其中国家谈判药品67种、直接入常规目录的有7种。还有11种药品被调出目录。从谈判情况看,此次新入的67种国家谈判成功药品中,西药64种、中成药3种,平均降价61.71%。调整目录后,西药和中成药共2903种,其中西药部分1285种,中成药部分1343种,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75种(西药213种、中成药62种)。另外,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。

  据了解,2022年1月1日起,参加我市城镇职工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《2022年药品目录》中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,分别按照城镇职工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;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(含特药),须由参保人员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先行自付相应的费用后,(参保职工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4%、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%),再分别按照城镇职工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;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、乙类,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。对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,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
  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,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。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、参比制剂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,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;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,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支付标准;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,按不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价格为支付标准(若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为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,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)。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药品,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。

  【编辑:梅镱泷】

本文转载自中国新闻网,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,不代表本站观点,内容版权归属原作者及站点所有,如有对您造成影响,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!